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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19号

颁布时间:2013-08-08 16:17:34.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8日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多数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变化情况,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对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适当撤并了一些规模过小的学校,同时新建了一批标准化学校,优化了教育资源配置,改善了办学条件,提高了办学效益。但是,在学校布局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学校建设滞后于城镇化建设进程,造成学校规模和班额过大,学生就学机会和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缺少统一规划,出现学校建设缺位或重复的现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过度,导致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家庭经济负担增加等;甚至有少数地方在学校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配套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撤并学校,忽视群众的实际需求,引起群众的不满,影响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努力为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就学条件。

  二、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各级要以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2013—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要适应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区内初中学校、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村小学、教学点的布点方案,使学校规划布局建设与人口流动相适应。要认真摸清当地学校分布和学生就学等现状,科学分析预测未来的教育需求,分年度确定学校布局规划实施目标,保障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规模变化和居住分布相适应,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制定,编制过程要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和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已经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规划的,要根据以上要求进一步修订。为保证学校布局规划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紧编制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纳入城市及村镇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三、积极扩增城镇教育资源

  各级要认真研究城镇化对当前教育制度、教育规模、教育模式等方面带来的影响,科学预测教育资源需求,坚持学校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不断扩增城镇教育资源,适当增加教育储备。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涉及学校设置的,应听取教育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每1—1.5万人设立1所完全小学,每3—5万人设立1所初级中学。要依法做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施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科学确定学校的类型、招生规模、招生范围等,保证配套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按照规定核定教师编制、安排教育经费。建设单位要及时将校舍场地和相关资料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等措施,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招生压力较大的学校,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按省定标准确定班额。凡班额超过省定标准的学校,禁止招收择校学生。

  四、科学调整农村学校布局

  各级要将农村学校布局纳入当地经济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保障学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原则上农村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初级中学,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置2所初级中学,并保持学校规模适宜。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就近走读上学,不宜安排寄宿;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小学生走读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改善保留和恢复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五、严格规范学校撤并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学校,确因生源少、条件差、教学质量难以保障等原因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要统筹考虑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的,学校撤并后学生入学困难的,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的,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应当恢复。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在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获得批准之前,暂停义务教育学校撤并。

  六、做好学校布局的配套服务工作

  各级要针对学校布局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通过多种方式筹措城镇学校建设资金,在城镇改造过程中优先保证学校建设用地,将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和验收的重点放在农村,中小学建设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学校建设。保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应组织提供公益性的校车服务。各级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学生有寄宿需要的地方,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安全的食宿、饮水、取暖、洗浴等生活设施和管理、服务、保安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寄宿制学校要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需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1号)规定核定教师机动编制,以补足配齐村小学、教学点和寄宿制学校急需学科教师为重点,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教学点和寄宿制学校实际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长期任教。

  七、健全政策和制度保障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领导,通过科学编制学校布局规划、规范开展学校布局调整,促进城乡教育均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公共服务。各级教育、规划、机构编制、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各级研究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学校撤并方案以及分年度实施方案,要逐级报省政府批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方案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调度各地学校布局规划的落实情况,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责成限期整改。对因学校设置或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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