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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11]6号

颁布时间:2011-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doc

海关总署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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