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1]56号
颁布时间:2011-09-08 08:52:25.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38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继承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在该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并为此发布了商务部2011年第56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9日起,对以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26.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