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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2]2号

颁布时间:2012-02-10 15:59:41.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港海运出口货物的物流秩序,加强对天津开发区出口货物的监管,提高出口货物直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要求规定,我关自2012年4月3日起,对于在开发区海关申报出口的海运货物实行电子运抵报告管理,并制定了《天津开发区海关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操作规范》(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开发区海关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操作规范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

天津开发区海关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开发区海关申报出口的海运货物的物流秩序,加强出口货物的监管,统一天津海运出口货物的整体操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要求规定,对在天津开发区海关申报出口的海运货物执行电子运抵报告管理。

  第二条 对于在天津开发区海关申报出口的海运货物适用电子运抵报告管理模式,转关、过境、转运离境货物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海运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其中集装箱货物应在装箱施封后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

  第四条 对于爆炸品、化工危险品、放射性物品、鲜活物品、超宽超高集装箱以及因特殊原因需采取船放操作的特殊货物,可由货主或其代理联系相关码头公司并随附保函,码头公司根据保函提前发送运抵报告,货主进行申报时需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船放”字样,码头公司需将每月实施船放货物明细建档备查。

  第五条 海关监管场所在发送运抵报告之前,应当核对运抵报告与预配舱单的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重量、集装箱号。

  第六条 对于已发送运抵报告数据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准擅自开拆或货主自行提离堆场。对于已发送运抵报告数据但尚未申报货物若需要开箱进行换货、贴标、加固等操作,监管场所应在向海关发送删除运抵报告数据报文后进行操作,并建档备查。

  第七条 监管场所负责使用海关备案车辆将已发送运抵报告货物运输集港。

  第八条 监管场所应按海关要求履行货到确认、运抵数据真实有效及时发送的职责,积极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海关相关部门。

  第九条 海关对准予发送运抵报告数据的监管场所实行动态管理,海关发现有违规、走私情事的,均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可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顿。

  第十条 货物申报信息可登录天津港物流信息网()中“货况跟踪-申报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运抵报告数据发送情况可在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二楼海关公共服务终端自行查询或登录天津港物流信息网( )、天津易泰科技网()查询。

  第十二条 对于退关、转船货物的操作,按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及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报关单更改、删单重报需要补录运抵报告数据的可登( )网址进行相关操作。

  第十四条 监管场所应做好计算机系统的防毒和维护工作,以避免发生系统故障并影响海关运抵报告接收系统的运行;一旦发生系统故障,监管场所应立即停止运抵报告发送,及时修复系统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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