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2]2号
颁布时间:2012-05-22 15:11:35.000 发文单位:南京海关
为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对于在南京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要求海关出具相关进出口信用证明的,由南京海关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已在南京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为证明其自身进出口信用状况的,可以向其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企业递交申请时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同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南京海关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
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书》中基本信息,详细说明需证明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用途,提供证明其材料用途的相关文件。
企业针对同一事由反复申请开具信用证明的,海关可不予受理。
三、注册地海关企管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当场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企业申请经受理后,相关材料将通过南京海关内部文件流转,由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所有证明由南京海关统一出具。
南京海关自注册地海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若有特殊情况,延长15个工作日。
五、证明出具后,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加盖南京海关公章的证明文件交由注册地海关送达。注册地海关企管人员收到后,及时通知企业联系人前来领取。
企业领取证明时须出示海关受理时企业留存的《申请书》和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海关留存的《申请书》上详细填写送达信息。
六、企业申请证明期间若有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况,海关无法证明该阶段的进出口信用情况。
企业申请证明期间若有违法违规情事发生,海关将在证明中如实表述。
七、申请企业如需查询信用证明办理进程的,请通过受理申请的注册地海关企管人员进行联系。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海关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申请书(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