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40号
颁布时间:2012-08-16 09:40:38.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 17.2%。
(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 17.2%。
(三)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36.4%。
二、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