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2]12号
颁布时间:2012-06-25 10:57:1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