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二、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三、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