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0]294号
颁布时间:2010-10-19 09:27:55.000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启动存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方式改革,存贷款基准利率将逐步向0.05%的整数倍归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25%上调至2.50%,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31%上调至5.56%,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33%上调至3.50%,上调0.1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3.87%上调至4.05%,上调0.18个百分点。
四、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与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七、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八、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2008年12月的相关部署,在前期完善存贷款利息计算细则、调整相关计算机系统的基础上,确保利息计算的效率和精确性。同时,金融机构应继续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存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方式改革顺利推进。
金融机构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存贷款利息计算细则及实施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备案。
九、对利率调整后各方的反映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3.优惠贷款利率调表
附表1: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 利率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一、活期存款 | 0.36 | 0.36 |
二、定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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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存整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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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 1.71 1.98 2.25 2.79 3.33 3.60 | 1.91 2.20 2.50 3.25 3.85 4.20 |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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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三年 五年 | 1.71 1.98 2.25 | 1.91 2.20 2.50 |
(三)定活两便 |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
三、协定存款 | 1.17 | 1.17. |
四、通知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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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 七天 | 0.81 1.35 | 0.81 1.35 |
附表2: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项目 | 利率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一、短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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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 4.86 5.31 | 5.10 5.56 |
二、中长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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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含三年) 三至五年(含五年) 五年以上 | 5.40 5.76 5.94 | 5.60 5.96 6.14 |
三、贴现 | 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 同前 |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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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含五年) 五年以上 | 3.33 3.87 | 3.50 4.05 |
附件3: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项目 | 利率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第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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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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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2.70 | 2.95 |
成套和高技术含量 | 3.51 | 3.76 |
低技术含量和一般产品 | 4.23 | 4.48 |
第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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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 | 3.87 | 4.12 |
第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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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 | 2.43 | 2.68 |
贫困县办工业贷款 | 2.43 | 2.68 |
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成贷款 | 2.43 | 2.68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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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 | 4.68 | 4.68 |
扶贫贴息贷款(含牧区) | 3.00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