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2011-03-30 16:55:08.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文档: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相关材料。

  (九)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十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开业验收标准

  保险公司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

  1、经营规划要符合行业规划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

  2、经营规划要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经营策略。

  3、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及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应符合公司资本金状况和股东持续出资能力。

  4、再保险计划符合《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5、在不同的业务规模假设下,合理预测公司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状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偿付能力改善方案。

  6、经营规划中的相关业务指标要分年度制订,并明确执行措施、考核机制和责任部门。

  7、经营规划须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在申请开业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8、公司开业后应严格执行经营规划,如有调整,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设立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员工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七)有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体系。

  (八)有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九)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1、建立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信息技术人员,明确信息化工作公司主管领导和责任人。

  2、软、硬件系统具有完整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

  3、能够实现公司主要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信息系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达到保险监管机构数据采集的要求。

  4、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应存放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数据存储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异地备份措施。

  5、建立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计算机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现场验收工作流程

  开业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中国保监会组成验收组会同拟设立公司所在地保监局进行现场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筹备组汇报

  1、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投资人可以派代表参会,但应提前报告验收组并提供投资人授权委托书和参会代表身份证明。

  2、汇报内容。公司拟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公司治理、营销方式、人员培训、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二)现场检查

  1、检查部门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的掌握程度。

  2、检查办公设备和营业场所情况。

  3、检查计算机机房设备状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4、核查验资报告日至验收当日的银行对账单。

  (三)系统演示

  1、模拟承保、理赔流程并打印保单样本。

  2、检查业务及财务系统运行情况。

  (四)验收组提问

  验收组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提问,并提出有关要求和建议。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筹建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验收报告

  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起草《验收报告》,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由中国保监会下发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报请中国保监会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