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4-23 11:18:57.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基金管理人:
为更便于基金管理人开展ETF技术实验室测试,本所改进了ETF技术实验室测试方式,并修订了《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引(201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的技术开发,明确相关技术接口的使用规则,规范基金管理人系统和本所交易系统的联测流程,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技术实验室测试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VPN接入本所技术实验室的测试,暂不包含现场测试、全网测试等其他类型的测试。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内容包括定义文件的上传、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申购赎回、实时行情接收、闭市后数据接收等。
第四条 本指南涉及参与方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
(二)本所基金业务部。
(三)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
第五条 本指南所指技术接口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的接口,基金管理人系统与本所其他系统的接口请参考相应规则。
第二章 技术接口及数据传输规范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与本所交易系统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的技术接口主要分为两部分:交易系统使用的申购赎回清单定义文件(以下简称“定义文件”)和交易(包括申购赎回)成交回报。
相关具体内容请参阅本所网站“新交易系统专区-技术文档”栏目中的“IS103 ETF基金公司系统接口规格说明书”最新版本。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交易所交易基金与普通股票成交回报格式的区别,以及本所新交易系统成交回报格式与现有系统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内部技术改造。
第三章 技术实验室测试流程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在内部技术系统就绪之后,可根据需要向本所基金业务部申请技术实验室测试。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技术实验室测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已获得本所认可并拟在本所上市;
(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技术系统已准备就绪并完成公司内部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测试;
(三)基金管理人已正式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的募集申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所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基金业务部递交《交易所交易基金实验室测试申请单》(见附表1),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管理人自身技术系统改造就绪情况介绍和内部测试报告;
(二)本所出具的产品方案确定意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交易所交易基金简要情况说明,包括产品进展、产品方案和本产品方案与已上市的产品的业务及技术差异;
(四)技术实验室测试申请材料,包括技术实验室测试申请表、测试环境使用风险承诺书、测试环境使用保密承诺书(公司)和测试环境使用保密承诺书(个人)。上述申请材料请至本所网站新交易系统技术服务专区下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VPN接入测试的,需要根据本所流程递交测试环境远程接入申请表、测试环境使用风险承诺书和测试环境使用保密承诺书(公司),并申请开通VPN.具体流程可参见本所网站“新交易系统专区-技术服务”栏目中相应文档。
第十二条 本所基金业务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测试申请后,对测试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本所测试条件的,基金业务部将相关材料转交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审核同意测试的,本所根据已有测试工作安排具体测试时间,同时可视情况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测试用例、测试数据等,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配合提交。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所安排开展技术实验室测试,并于测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基金业务部提交《交易所交易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反馈表》(见附表2)和书面测试报告(加盖公司章)。基金业务部会商技术规划与服务部后,视情况出具测试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南所述技术实验室测试内容之外的现场测试、全网测试等其他类型的测试服务,基金管理人需与本所协商后确定具体测试办法。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