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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公约

颁布时间:2012-11-15 10:27:05.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信托公司在受托人角色中的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该业务中的主动管理能力,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以增加信贷资产流动性为目的,经批准后,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获得资产证券化业务受托人资格的信托公司。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尽责服务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恶意压价,更不能降低服务标准,或用提供回扣等违法手段参与竞争。

  第五条 信托公司被选定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人后,应发挥业务主导作用,与发起人协商共同选定该业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受托人需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服务合同,在约定的业务流程下,共同推进该业务。

  第六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全程参与业务,并从组织结构、业务制度、决策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加大投入以保障业务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信托公司被确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受托人后,应首先将所确定的价格报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并承诺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第八条 信托公司应自觉执行本公约和自律承诺,出现违反本公约和自律承诺行为的,协会可采取内部通报,警示通知等措施,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建议监管机构对其业务申请不予受理,甚至暂停其专项受托人资格,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抄报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评级的参考内容。

  第九条 协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组织相关信托公司对本公约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公约经签署后生效。新获得从事此项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协会将及时引导该公司完成对本公约的签署。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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