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3]47号
颁布时间:2013-08-05 09:16:31.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3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七期)和2013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八期)。现将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七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5%,最大发行额240亿元;第八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5.41%,最大发行额16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3年8月10日至8月19日,2013年8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8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和2018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3年8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