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9-02 11:27:51.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秋、国庆节日即将到来。我国正在举办的世博会,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印象,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极大地调动了全国人民加快推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热情。为了让全国人民和广大旅游消费者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全有序的假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监管工作

  今年中秋、国庆假期正值世博会举办期间,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对于确保世博会圆满顺利举行、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特殊意义,要为把上海世博会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盛会作出积极贡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早谋划、早部署,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假日旅游市场繁荣有序,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中秋、国庆假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旅游城市、重点景区景点、上海及周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假日旅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和市场管理预案,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实行专人值班,认真落实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严厉查处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假日旅游市场监管中,要突出重点,立足职能,加强对重点景区和重点商品的检查。要以重点景区、主要商业街、旅游纪念品市场等为重点执法区域,以世博会特许商品、旅游必需商品等为重点检查商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以及利用旅游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要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者自律管理水平,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增强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商品市场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市场内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重点打击以促销、打折、厂家直销、降价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加大旅游景区市场的广告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

  (二)突出世博会主题,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上海及周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市场防控工作,落实禽畜产品市场应急预案,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促进禽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加强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工作,要认真落实《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销售侵犯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商品。

  (三)严厉查处利用旅游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旅游行业的合同意识,依法处理旅游消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问题,纠正旅游企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断规范旅游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四)严厉查处经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依法严厉查处出售、收购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相关制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对其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消费维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要进一步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据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相关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促进消费理念更新,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

  (六)继续加大执行“限塑令”的检查力度。要围绕禁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倡导使用环保购物袋三项“限塑”中心工作,继续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将旅游景区景点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集中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督促经营者加强塑料购物袋购销和使用的管理,不断提高环保意识。

  三、充分发挥“全国部分景区工商局旅游市场监管联盟”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全国部分景区工商局旅游市场监管联盟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全国部分旅游景区工商局旅游市场监管联盟异地维权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充分发挥异地受理旅游投诉、处理旅游投诉联动机制的作用,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认真研究、探索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新思路,探索联盟成员单位间旅游市场监管互动的新方法,积极服务地方旅游业发展。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旅游、商务、卫生、公安、质检、新闻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本通知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周密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各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有重要情况要随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

  联系电话:(010)88650301(总局值班室)、88650607(市场规范管理司);传真:(010)680284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