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978号
颁布时间:2007-09-18 10:26:11.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45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关于以轻烃为原料加工生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7〕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土资源部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217-2005)行业标准规定:原油(oil),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石油,是指原存在于地下储集体中,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压力和温度下,未经加工的、以脱气的呈液态或半固体状态的那部分石油;天然气(gas),是指天然存在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以及各种元素的混合物,在地层条件下呈气态,或者溶解于油、水中,在地面标准条件下只呈气态。鉴于石油与天然气在物理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利用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暂不征收消费税。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