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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函[2005]110号

颁布时间:2005-03-16 15:16:2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指定型号车辆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对上述车辆减征消费税的监控及纳税申报,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588号)办理。

2005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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