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09]45号
颁布时间:2009-05-27 15:27:17.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5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现将上海市2009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报名及考试日期
(一)报名时间:
2009年6月8日—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二)报名地点:
1.上海市会计学会(中山西路2230号近宜山路1号楼1313室,电话:64386502);
2.上海市总会计师工作研究会(陆家浜路1054号14楼,电话:63788111、63188374)。
(三)考试时间:2009年9月6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四)考试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三、其他事项
(一)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时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同时递交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二)报考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务费,预订考试辅导用书款等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有关培训事宜在报名点另行通知。
(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及中国会计学会编写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教材》可以在报名时预先登记征订。
(四)本通知可在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查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可供下载。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