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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当前水运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08 14:36:01.000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港口、船东、引航、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及随之而来的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给水运业造成了重大影响。近几个月来,港口吞吐量增幅连续下滑,水运运价大幅下跌,水运企业特别是航运企业经营困难,部分航运企业出现亏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应对当前水运业面临的严峻挑战,促进水运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水运业面临新形势的认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运生产增长乏力和国际海运业低迷可能维持一段时间,部分水运企业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剧的严峻形势,更要把握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水运业带来的机遇,把应对挑战和抢抓机遇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充分发挥水运的比较优势,加快水路交通现代化建设,促进水运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强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要突出重点,加大“十一五”规划内以沿海港口防波堤、进港航道、内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网和界河航道、内河航电枢纽等为重点的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进度,为明后年开工建设一批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好准备,并抓紧启动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对已开工和纳入规划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对今年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要抓好资金落实,力保年内全部开工建设。通过加大水运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鼓励和带动水运企业及全社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水运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促进区域间港口的协调发展,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积极推进码头大型化、深水化、专业化,进一步优化码头结构。加强运力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增船舶运力,加快淘汰高能耗、技术含量低的老旧船舶,有效缓解航运市场运力供求矛盾。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提高船队技术水平。引导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促进运输组织向规模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推动综合实力强的沿海港口企业集团与内陆港口的合作,积极发展国内水路集装箱、商品汽车水路运输,大力发展江海直达和多式联运。

  四、积极争取和落实扶持水运业发展的政策

  要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对水运企业给予支持。积极争取落实内河船舶更新改造资金,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建设。拓展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水运企业投融资的渠道,积极发展船舶融资租赁,解决水运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落实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政策,提高国轮承运国货的比例。大力发展台湾海峡两岸间客货直航运输,尽快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为海峡两岸资本和在两岸登记的船舶从事两岸间客货直航运输提供便利。

  五、着力创造良好的水运市场环境

  要以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为契机,加强服务型港航管理部门建设,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加快水运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办事效率,为水运建设发展和企业提供良好服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强化市场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恶性杀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切实加强水运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要加大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把市场准入关,保持安全形势稳定。抓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的平稳态势。

  七、不断增强水运企业抵御危机和防抗风险的能力

  鼓励水运企业之间、水运企业与货主间实行联合、联盟、合作经营、互利共赢,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机制。千方百计降低营运成本,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加强资金管理,抓紧追收应收款,防止出现“三角债”,强化风险控制。水运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港航企业和水运施工企业,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好市场稳定工作,防止恶性竞争。

  八、做好企业经营状况监测和稳定工作

  要深入基层调研,加强与水运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企业经营状况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摸清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职工的沟通协调机制,使企业和职工对当前形势有充分认识,并做好应对形势变化的各项相应准备。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群策群力,坚定信心,共同应对挑战,度过难关。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帮扶解困力度,积极协助做好待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安置等工作。对破产倒闭的企业,要加强监督,协助做好人员妥善安置工作,防止发生连锁反应,确保稳定。

  九、加强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和跟踪水运生产形势变化,积极探索应对挑战的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解决水运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抓紧制定出台促进本地区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将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上报。

  要完善信息报送渠道,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掌握航运企业经营状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辖区内航运企业的亏损面、资产负债和总体经营状况报部水运司和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航运企业倒闭破产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有关协会要定期将航运业总体形势、企业总体经营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有关情况报部水运司。

  联系人:刘晓雷、范永辉,电话:(010)65292636,传真:(010)65292551,邮箱:sys637@mot.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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