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水字[2008]146号
颁布时间:2008-11-21 10:32:46.000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
(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章程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完《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变更手续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变更手续即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企业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动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
2.变更后的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任职文件、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增加,应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必另行办理报备手续。
二、请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经营者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四)、(六)项要求报备的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部将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水路运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变化情况网上报备。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