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08]89号
颁布时间:2009-01-16 10:36:4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全面衡量外商投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商务部拟增设外商投资企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和变更时,须要求企业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交的审批文件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填报增设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填报具体指标见附件,不同行业填报指标有一定差异。
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手续时,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资司)。
附件: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
商务部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报告期内建筑建安成本、设备购置安装成本和地价款。
二、用地面积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发[2008]86号)第四条记载项填写。
三、建筑面积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发[2008]86号)第十三条记载项填写。
四、办公生活设施用地
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五、建筑物、构筑物面积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
六、绿地面积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