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09]18号
颁布时间:2009-02-23 16:19:16.000 发文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于每年4月份组织对上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进行集中考评。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自我测评。各单位要对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严格按照《考评办法》中规定的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进行自我测评,确保测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认真分析研究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向国家农发办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要求完成自我测评报告。自我测评报告的主要内容:(一)组织开展自我测评工作的基本情况;(二)《200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自我测评表》(见附件);(三)进一步完善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的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报送自我测评报告。各单位要于2009年4月15日之前将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到国家农发办,一式十份(财政部门与农发办事机构分设的,以农发办事机构为主,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实施外资项目的单位,还要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外资项目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单独报送到国家农发办,一式两份。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200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自我测评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