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03-10 19:25:30.000 发文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于每年4月份组织对上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进行集中考评。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质量考评工作(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自我测评
为适应改革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扶持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新情况,国家农发办对2009年度考评工作的评分标准作了适当修改,即:将“资金管理考评指标”中的“自筹资金落实情况”指标值由5分调整为4分,“资金拨借情况”指标名称更改为“资金拨付情况”、指标值由5分调整为6分;将“项目管理考评指标”中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指标修改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备案情况”(修改后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各单位要对2009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严格按照《考评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我测评,确保测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按要求报送自我测评报告
自我测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自我测评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自我测评表》。各单位要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将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10份)报送到国家农发办(财政部门与农发办事机构分设的,以农发办事机构为主,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实施外资项目的单位,还要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外资项目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2份)同时报送国家农发办。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改《考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农发办近期正在研究修订《考评办法》,请各单位结合近年来考评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考评办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国家农发办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与自我测评报告一并上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