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0]76号
颁布时间:2010-03-26 08:50:38.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5年民政部组织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经费、场地,增强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进“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提出了2010年全国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目标。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省(直辖市)已提前实现或基本实现“十一五”目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工作进度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任务,但仍有一些省份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半数左右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实现规范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进度,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或初步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民政部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同时提供系统安装部署和培训服务。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尽快争取经费,配置设备,保证“十一五”任务的完成。已经联网的省份,应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同时按民政部已提供的数据标准,做好将现有数据导入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的相关工作,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导,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检查、督促力度,通过检查指导、通报批评、表扬先进等多种方式,切实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要对本辖区已达标单位和准备申报达标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对已达标单位出现违反规范化建设情形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并收回奖牌。对达标率低或在达标工作中存在实际困难的地市、区(县级市、县),上级民政部门要督查指导,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各地要在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规范婚姻服务行为,坚决查处、杜绝婚姻登记中强行搭车收费现象。民政部将择机组队开展“十一五”规范化建设抽查工作。
四、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
2010年底,民政部将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通报各地规范化建设进度,对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十一五”期间为本辖区规范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及个人给予表扬。
各地申报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申报范围、条件和要求参照2008年《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等文件执行。
省级民政厅(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85%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设区的市民政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本市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100%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条件:(1)所在单位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2)本人积极研究婚姻工作,对推动本区域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3)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且在此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因2009年机构改革调离婚姻工作岗位的,不受“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限制)。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的,每单位最多限报1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有典型经验的,附1500字以内的典型经验介绍;(2)对已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的报告;(3)《“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见附件1);(4)2010年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民政局(厅)名单、评审表(见附件2),同时报申报单位电子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侯登区域、登记区域、档案室及婚姻登记员合影)及有关婚姻登记机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批复材料;(5)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条件的,报评审表(分别见附件3、4)。以上材料逾期未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处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在申报、总结工作中有虚报、瞒报情况的,民政部将在全国通报。
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
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评审表
3.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评审表
4.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评审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5年民政部组织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经费、场地,增强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进“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提出了2010年全国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目标。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省(直辖市)已提前实现或基本实现“十一五”目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工作进度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任务,但仍有一些省份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半数左右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实现规范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进度,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或初步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民政部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同时提供系统安装部署和培训服务。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尽快争取经费,配置设备,保证“十一五”任务的完成。已经联网的省份,应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同时按民政部已提供的数据标准,做好将现有数据导入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的相关工作,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导,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检查、督促力度,通过检查指导、通报批评、表扬先进等多种方式,切实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要对本辖区已达标单位和准备申报达标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对已达标单位出现违反规范化建设情形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并收回奖牌。对达标率低或在达标工作中存在实际困难的地市、区(县级市、县),上级民政部门要督查指导,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各地要在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规范婚姻服务行为,坚决查处、杜绝婚姻登记中强行搭车收费现象。民政部将择机组队开展“十一五”规范化建设抽查工作。
四、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
2010年底,民政部将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通报各地规范化建设进度,对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十一五”期间为本辖区规范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及个人给予表扬。
各地申报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申报范围、条件和要求参照2008年《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等文件执行。
省级民政厅(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85%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设区的市民政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本市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100%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条件:(1)所在单位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2)本人积极研究婚姻工作,对推动本区域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3)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且在此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因2009年机构改革调离婚姻工作岗位的,不受“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限制)。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的,每单位最多限报1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有典型经验的,附1500字以内的典型经验介绍;(2)对已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的报告;(3)《“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见附件1);(4)2010年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民政局(厅)名单、评审表(见附件2),同时报申报单位电子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侯登区域、登记区域、档案室及婚姻登记员合影)及有关婚姻登记机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批复材料;(5)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条件的,报评审表(分别见附件3、4)。以上材料逾期未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处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在申报、总结工作中有虚报、瞒报情况的,民政部将在全国通报。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
婚姻登记机关
基本情况
2005年底
总数:[ ]个
目前总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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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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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 ]个
目前:[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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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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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 ]个
目前:[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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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达标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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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达标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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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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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 ]个
目前:[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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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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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 ]个
目前:[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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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达标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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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达标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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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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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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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个;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个;自筹自支事业单位[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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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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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个;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个;自筹自支事业单位[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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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
基本情况
2005年底
总人数:[ ]人
目前总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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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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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
|
省级[ ]人:行政编[ ]人;财政补助事业编[ ]人;
自筹自支事业编[ ]人;聘用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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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人:行政编[ ]人;财政补助事业编[ ]人;
自筹自支事业编[ ]人;聘用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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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人:行政编[ ]人;财政补助事业编[ ]人;
自筹自支事业编[ ]人;聘用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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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省级[ ]人:行政编[ ]人;财政补助事业编[ ]人;
自筹自支事业编[ ]人;聘用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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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人:行政编[ ]人;财政补助事业编[ ]人;
自筹自支事业编[ ]人;聘用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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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人:行政编[ ]人;财政补助事业编[ ]人;
自筹自支事业编[ ]人;聘用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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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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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
|
大专及以上学历[ ]人;高中学历[ ]人;初中及以下学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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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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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及以上学历[ ]人;高中学历[ ]人;初中及以下学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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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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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共参加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民政部门培训人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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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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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平台建立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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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平台登记机关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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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量:[ ]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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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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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含县)以上
登记机关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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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合计:[ ]万平米
目前合计:[ ]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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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总面积
|
2005年底合计:[ ]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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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合计:[ ]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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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登记机关数量及原因
未达标合计:[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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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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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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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人员素质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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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数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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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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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布局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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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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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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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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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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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
|
[ ]
个
|
[ ]
个
|
[ ]
个
|
[ ]
个
|
[ ]
个
|
[ ]
个
|
[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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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评审表
单位名称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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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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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行政单位 /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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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人口数
|
辖区人口[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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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婚姻登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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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对;离婚登记[ ]对;
补发婚姻登记证[ ]对;撤销婚姻[ ]对;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份
合计:[ ]对(份)
|
||
2009年婚姻登记量
|
结婚登记[ ]对;离婚登记[ ]对;
补发婚姻登记证[ ]对;撤销婚姻[ ]对;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份
合计:[ ]对(份)
|
||
婚姻登记员基本情况
|
人数:[ ]人
|
平均年龄:[ ]岁
|
|
行政编制[ ]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人
|
|||
大专及以上学历[ ]人;高中学历[ ]人;初中及以下学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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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总体评价
|
婚姻登记员参加培训[ ]次/年
|
||
婚姻登记机关面积情况
|
候登室(区)[ ]平方米;
结婚登记室(区)[ ]平方米;
离婚登记室(区)[ ]平方米;
档案室(区)[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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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打印机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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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台;打印机[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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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婚姻登记软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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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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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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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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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哪些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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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有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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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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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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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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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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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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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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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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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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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评审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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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区域婚姻登记机关
数量及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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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共[ ]个,达标[ ]个,达标率[ ]%
|
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共[ ]个,达标[ ]个,达标率[ ]%
|
|
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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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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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婚姻登记软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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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研发 /自行研发 /从其他省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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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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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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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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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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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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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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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评审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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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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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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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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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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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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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及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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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婚姻管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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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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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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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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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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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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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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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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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