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0]165号
颁布时间:2010-04-14 09:43:04.000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自2006年全国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紧紧围绕创建工作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巩固扩展,提升创建工作水平,我部研究决定,认定一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及数量
(一)申报范围:在2006年——2009年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社区中选择申报。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认定数量: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共100个,具体名额数量根据各地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和所辖社区总数占全国社区比例等因素分配;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数量按各地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二、申报认定标准
(一)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认定标准
1.连续三年以上达到省(区、市)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
2.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各项指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巩固扩展创建成果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性安排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4.实现服务标准化、就业援助精细化和长效化。
5.工作善于创新,典型性、示范性强。
6.群众满意度高。
(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标准
1.连续三年以上保持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
2.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达到省(区、市)规定要求。
3.形成巩固扩展创建成果的工作机制。
4.基本实现服务标准化、就业援助精细化和长效化。
5.工作善于创新,典型性、示范性较强。
6.群众满意率高。
三、申报认定原则和程序
(一)申报认定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标准、分级实施”的原则,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行。
(二)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由我部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命名、授牌,报我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申报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水平。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对认定照标准细化指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评定出就业工作任务较重、善于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强的社区,保证认定工作质量。
(三)实行动态管理,巩固扩展创建成果。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命名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命名。对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在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中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巩固扩展创建成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创建典型,特别是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2010年度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于2010年5月14日前报我部。
联系人: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张焕志刘征争
联系电话:010-84661042,84661043
电子邮件:xiaoqiye10@yahoo.com.cn
附件:1.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略)
2.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申报表(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