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0]349号
颁布时间:2010-10-28 09:24:54.000 发文单位: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办、局):
绿色能源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建立农村能源产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等措施,为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现代化的绿色能源、清洁能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经各省(区、市)推荐和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决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成绩突出、发展目标明确、管理体制健全的北京市延庆县、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详见附件)授予“国家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国家将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予以支持。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办、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绿色能源示范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绿色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农村能源发展起到应有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