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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号 发布关于己内酰胺初裁公告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第3号

颁布时间:2011-01-24 13:10:13.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1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 (简称"CPL")。

  分子式: C6HllN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己内酰胺在常温下一般为白色片状固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呈液体状态,有微弱的刺激性气味。固体己内酰胺易吸湿,手触有油性感,易溶于水,也溶于乙醇、乙醚、丙酮、氯仿和苯等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锦纶6切片,并进一步用于制作成锦纶6纤维和尼龙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1年1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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