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办发[2011]7号
颁布时间:2011-01-27 11:11:42.000 发文单位: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共同发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两部门贯彻《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共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认真学习《办法》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应结合《保险法》、《旅行社条例》和2个《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好《办法》。切实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涵以及投保、赔偿、最低限额等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组织学习班等方式对参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投保、承保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要贯彻落实好《办法》
(一)组织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组织当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尽快完成条款费率改造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尽快组织人员对公司现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改造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2011年2月1日后,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使用与《办法》内容不符的条款费率。
(三)加强合作,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旅保合作”工作制度。
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旅行社是否投保责任险、责任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责任限额是否达到最低要求,保险期限有无间断等方面,一旦发现有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各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违规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两部门要积极推动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其在旅行社责任保险方面的示范作用。
四、要开展好《办法》的社会宣传工作
各单位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涵、责任限额、理赔方式等,使广大旅游者都选择有充分保障的旅行社参团,并引导其理性维权。
五、要建立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和各保险监管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如在本辖区内遇到重要的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监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