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1]10号
颁布时间:2011-02-21 09:52:09.000 发文单位:渔业局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用药行为监管,把好养殖产品质量源头关,我部决定于今年2-7月继续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省份、品种和承检单位
(一)抽查省份: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安徽、湖北、湖南、四川、重庆等12个省(市)。
(二)抽查品种:对虾、罗非鱼、鳜鱼、斑点叉尾鮰、大黄鱼、甲鱼、草鱼、鲤鱼、鳙鱼、鲫鱼、武昌鱼、鲆鱼、白鲢以及河蟹、海参、扇贝、梭子蟹等17个品种。
(三)承检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等7家水产品质检中心。
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二、监测指标及限量
所有苗种样品检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3种(类)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药物检验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被抽检单位已由我部从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苗种场数据库中抽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质检中心。请严格在此名单范围内组织抽检。2010年度检出阳性样品的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抽检。具体抽检时间由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苗种生产实际情况与质检中心商定。
(二)监督抽查工作开始前,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质检中心要组织相关抽检人员认真学习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抽检人员要利用开展监督抽查的机会,对被抽检单位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本次监督抽查样品制样方式及检验方法依照《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执行。质检中心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2确定的残留限量判定检测结果,有检出的要一并上报具体检出值。
(四)各质检中心请于2011年7月底前将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总结报告等纸制文件和电子版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检测结果汇总表格式及总结报告要求见(农办渔[2010]43号)。水科院质标中心于8月15日前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请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与承检中心密切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抽查任务。监督抽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联系人:郭云峰
联系电话:(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
电子邮件:Fishmarket@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马兵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为努力确保水产养殖源头安全,震慑和打击苗种生产违法用药行为,今年2-7月继续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渔业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2011年苗种抽检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