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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署加函[2009]435号

颁布时间:2009-11-06 16:46:08.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长沙、深圳、西安海关,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湖南、广东、陕西等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精神,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现决定在部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开展 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施海关保税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上海、大连、深圳、南京、苏州、无锡、哈尔滨、大庆、西安、长沙市。

  二、试点企业:试点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有关省市正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及经评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及时告知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备案,由直属海关将名单转告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主管海关凭认定名单和认定文件办理保税备案等有关手续。

  四、海关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进口货物保税监管的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下发。

  五、试点工作是海关总署、商务部落实国务院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有关工作要求,支持各地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措施。试点城市所在各级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服务。

  六、试点城市各级主管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及时沟通反馈信息,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今后推广工作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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