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2011-02-23 16:26:01.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超对接现场会精神,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建立保证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长效机制,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全面推进农超对接的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同时,生产要素成本上涨也推高了农产品价格,居民消费支出有所增加。全面推进农超对接,有利于搞活流通和扩大消费,促进农产品市场繁荣和居民消费能力提高;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定市场价格和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农产品成交价格和数量维持基本稳定;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改善民生,对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农超对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为宗旨,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为总体要求,把农超对接作为发展现代流通、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农超对接,打造安全、高效的流通链条和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推广应用现代流通技术,逐步改变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和居民消费习惯,使超市成为城市居民购买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力争“十二五”期间大中型城市生鲜农产品经超市销售比重翻一番,达到30%。
三、主要任务
(一)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农超对接渠道。
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
加强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农超对接信息服务系统的录入率和利用率,定期发布各类农产品供求信息。同时,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超对接服务系统实时发布供求信息,逐步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二)培育对接主体,提升农超对接水平。
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扩大经营规模,提高配送能力。鼓励大型超市设置合作社产品专卖区,扩大农超对接规模,增加农超对接的产品品种和数量。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通过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引导合作社着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带动农户的能力,打牢推进农超对接的基础。鼓励同类农产品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均衡供应超市农产品的能力。
开设农超对接培训班,为超市采购人员提供农业生产技术、产品甄选、保鲜运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熟悉市场信息和超市营销策略,推动农超对接上水平。
(三)加强指导监督,规范农超对接行为。
降低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进入超市的门槛,稳定对接关系。严格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联合下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严禁超市向合作社收取进场费、赞助费、摊位费、条码费等不合理费用,严禁任意拖欠货款。鼓励超市采取日结的方式收购蔬菜等生鲜农产品,尽量缩短账期。鼓励对接双方签订长期对接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对接关系,提高合同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
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流通。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安全生产记录管理,依据农产品流通相关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分级、包装、加贴标识,创建品牌,实现合作社产品质量可追溯。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扶持项目、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超市的需求,实行统一采购种苗、统一采购和使用农资、统一记载田间档案、统一采收产品、统一检测农残。组织超市和连锁企业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指导和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开展农超对接作为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大力推动。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全面督促落实,积极予以推进。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由商务、农业、财政、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农超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推进农超对接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优化政策环境。
各地商务、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研究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扩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超市加快冷链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合作社建设冷藏保鲜设施、配置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税收、信贷、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优惠政策,并在资质认证、项目审批、技术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加强总结宣传。
各地商务、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农超对接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先进典型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农超对接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农超对接。要加强工作总结与交流,定期上报农超对接工作进展情况,与兄弟省市互相学习、互通有无,对成熟的农超对接经验和做法要加以推广,对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单位要予以表彰。
商务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