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2011-05-17 15:02:28.000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关于建设重要钻孔数据库的要求,部决定开展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基本查清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基本掌握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类型、分布及数量,初步建立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为部制定全国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方案提供依据。
二、清查范围
我国地勘单位保管的除油气以外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型以上项目)、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查等形成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
三、清查内容
钻孔的编号、名称、类型、坐标、孔深、终孔日期、档案号、保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基本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清查方式
清查采取自查、抽查、综合汇总的方式进行。
(一)保管钻孔资料的地勘单位首先按本通知要求填写附件1表格,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技术支撑单位对钻孔信息保管单位填报的钻孔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汇总的成果进行评审,并组织重点抽查。
(四)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检查。
五、组织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
(二)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协助部组织指导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并做好技术支撑。
(三)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按部要求开发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有关软件及汇总工作,并协助部做好质量检查等工作。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
(五)各省(区、市)负责清查的技术支撑单位,要按本通知和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技术支撑服务、钻孔数据核实、钻孔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编写等。
(六)各保管钻孔原始地质资料信息的地勘单位负责填写本次清查的有关信息表,将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保证录入数据真实、可靠。
六、预期成果
(一)全国和省级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全国和省级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报告。
七、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底前,完成对钻孔基本信息填报和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采集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2011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已著录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及阶段成果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三)2012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经核查、抽查、补充、校正过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四)2012年10月底前,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将全国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部。
八、保障措施
(一)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是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全面准确填报钻孔基本信息是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不按规定填报和填报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清查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部已给每个省(区、市)安排了清查工作的启动经费,并将组织全国性技术培训。请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配套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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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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