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1]64号
颁布时间:2011-09-09 14:33:45.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城市路灯杆广告管理,保证照明设施完好,使城市容貌整洁、美观,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路灯杆广告设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大连市城区市政界内路灯杆上设置各类商业广告。
二、在路灯杆上设置公益广告,其范围仅限于重大活动宣传、重大节日庆典等,其内容不得植入商业广告信息。市区内迎宾路、山峦路、滨海路、中山广场、人民广场的路灯杆上禁止设置各类公益广告。对其他路街也应实行严格控制。
三、在路灯杆上设置公益广告,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实行有偿使用。申请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地点、规格、时间等要求使用灯杆,严禁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四、路灯杆公益广告使用期限为7天,期满当日使用单位必须自行拆除。如需延期,应于期满前3天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设置路灯杆公益广告不得损坏路灯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所悬挂的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公共立杆广告设置的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