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价财[2011]37号
颁布时间:2011-11-02 14:09:21.000 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相关电力企业:
为了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和输配电价形成,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和输配电价形成,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实施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输配电成本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输配电成本,是指电网企业为输配电能及提供劳务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耗费。
本办法所称电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配电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输配电成本监管,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和国家财务、税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监管标准。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输配电成本监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行为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建立健全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的情况;
(二)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分类核算的情况;
(三)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计量、归集、分配的情况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四)其它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的情况。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支出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二)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电网企业各项输配电成本费用支出合规性的情况,包括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以及输电费和委托运营维护费等;
(四)其它有关输配电成本支出情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发生的重大变化和事项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二)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项目的构成内容和金额发生重大变化;
(三)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四)电网企业发生的各类投资、筹资、兼并重组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对输配电成本产生重大变化。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影响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发生的重大内部交易情况,包括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等。
(二)电网企业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包括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等。
(三)电网企业重大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对输供电成本的影响。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电网企业报送的成本信息包括各会计期间的成本报表及其说明,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影响输配电成本变化的重大事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报告等。
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办法由电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电网企业对报送的输配电成本信息存在的问题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方式或者要求电网企业另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专项复核报告,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制度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包括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分业核算办法和共同费用分摊办法;
(二)电网企业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电网企业职工薪酬制度和设备采购、材料领用制度。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网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按年度开展。
不定期检查应当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以及电网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的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电网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输配电成本核算和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情况制定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披露办法。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输配电成本实际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输配电价格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