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2011]376号
颁布时间:2012-02-14 14:09:07.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了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了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引导市县整体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重点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突出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因素分配、体制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因素
(一)市县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因素。以市、县(市)职业教育总体发展状况、年度进步率和财政教育投入等为主要依据,评定市、县(市)职业教育发展绩效,分类考核、择优奖励。
1.因素构成
本因素主要包括事业发展成效、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实训条件建设、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深化校企合作、成人继续教育、经费保障等方面。
2.评定和奖补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各地上一年度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相关报表和财政决算报表,按照《省财政补助与市县职业教育发展挂钩考核细则》(见附件)进行考核评分。全省分为欠发达地区、发达地区两类。按考核得分,每类地区设A、B、C、D四等,其中A等2个市县,各奖补750万元;B等3个市县,各奖补500万元;C等5个市县,各奖补400万元;其余市县为D等,省不予奖补。
市、县(市)分类,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执行。宁波市及所辖县(市)参与考核排名,但省财政不安排奖补资金。
(二)重点建设项目因素。以各市、县(市)承担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为主要依据,按标准给予补助。
1.因素构成
本因素主要包括符合省财政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中职实训基地建设、省级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中职教育骨干专业课程改革、校企合作产学研联合体建设、特聘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以师生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大赛为主要内容的学生素质提升等重点建设项目。
2.补助办法
(1)省级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每个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实训基地,每个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2)省级中职改革示范校建设学校,每所平均补助400万元。
(3)依托中职学校、整合行业企业资源、服务地方产业经济转型升级的产学研联合体,每个补助100万元。
上述省级实训基地、省级中职改革示范校、产学研联合体申报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4)特聘兼职教师人数,每人补助1.5万元。
特聘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根据各地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和补助标准安排补助经费。
补助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中职师生技能大赛、中职师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职学校文明风采竞赛项目,按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
(7)中职教育骨干专业课程改革,在每年不突破200万元总额内,根据各地承担课程改革任务确定具体补助经费。
第五条 采用质量提升因素分配的资金,原则上3月底前完成考评,4月底前按因素法分配下达。条件成熟时,纳入对市县提前预告范围,上年4季度按预算额度的一定比例提前预告市县。
第六条 采用项目因素分配的资金,符合省财政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必须于上一年度按要求纳入财政项目预算地理信息系统,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省级预算一经批准,省财政在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和补助标准于1个月内分配下达。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转移支付资金应统筹用于加大职业教育内涵发展,促使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办出自身特色。采用质量提升因素分配的资金,由市、县(市)在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内按规定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并将省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采用项目因素分配的资金,应及时将预算下达给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按同级财政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规定足额落实应由地方承担的建设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学校和单位获得的补助经费,应按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没有完成预期工作目标、未足额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的市县,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