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12]31号
颁布时间:2012-03-05 11:55:27.000 发文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2]28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与气候变化趋势相适应,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加强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千亿斤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各省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的同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步伐。要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除北京、河北、内蒙古、山西、浙江、福建、重庆、西藏、陕西、青海10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各省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该省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90%.
(三)支持生态综合治理,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各省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将全省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资金集中向生态脆弱或丘陵山区倾斜,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同时,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示范工程项目区的农田防护林网等生态工程建设,努力保护和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
(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把发展农业节水灌溉摆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中的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大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及旱作农业技术,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其中,平原地区要大力推广渠道防渗、地下管道输水等田间节水措施,充分利用地表水;丘陵山区要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大力支持集雨灌溉、节水灌溉等工程。
(五)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要认真抓好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切实提高科技推广费使用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在项目区的推广普及,重点支持良种和良法的普遍应用,搞好先进适用技术的组合配套,强化对农民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六)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要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继续做好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重点是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使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经营项目配套衔接,相互促进,加快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
(七)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继续做好“民办公助”投入机制、工程业主负责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等试点工作,创新开发机制,提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示范工程项目资金安排。1、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2012年增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区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60%;2、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非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增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50%;3、山西省因实施大同盆地盐碱地治理项目,陕西省因实施陕北小流域治理沟道造地工程项目,2012年增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30%;4、天津、海南、西藏、新疆、青海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增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示范工程项目;5、北京、大连、青岛等3市须至少各安排1个万亩示范工程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安排。2011年安排了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湖北省、云南省,应在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2年该项目续建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同时,允许《千亿斤规划》涉及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实际,再申报2012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2个(项目建设期为2012-2013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2年500万元)。
(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内蒙古、浙江、福建、重庆、西藏、青海6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专门用于坝上地区生态建设。北京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50%的比例安排。山西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20%的比例安排。
(四)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如丘陵山区等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2012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单个项目的建设任务量不低于1万亩。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
(五)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继续执行2012年现行标准,即: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98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18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项目区治理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示范工程项目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示范工程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维持2011年的水平不变,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投资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投资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各省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六)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七)农民筹资投劳。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民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各省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筹资多投劳。
(八)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吉林两省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九)科技推广费。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农发机构应将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核。
(十)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有关试点工作
各省可在2012年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1]187号)规定。试点情况应在2012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2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各省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其它土地治理项目。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项目评估、审定,严格项目评审标准,扎实做好前期工作。2012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按照1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2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2013年),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三份,附电子版)须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送到国家农发办。
(二)计划编报。各省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2012年中央财政增量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各省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但要在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示范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内容。2012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报表参数与存量资金计划报表参数相同,无需下载参数,可直接登陆各省级系统地址,并按照软件操作方法和流程即可正常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010-62192057、62192036、62144833)。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2]28号)中明确安排给有关省的专项资金(不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资金),要与正常安排的增量资金合并编报项目计划,在项目计划中对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须做单独文字说明。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须随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从2012年开始,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吉林等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华侨农场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尽力给予支持。
(三)各省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2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各省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附件: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