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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大财资[2008]477号

颁布时间:2008-10-06 10:31:37.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和的通知》(大政发[2006]62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行政单位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木通知下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小关规定对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每年度1月31日前,行政单位需将仍未脱钩经济实体的管理情况、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报告及经审计的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将定期对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接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报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申请函,具体说明出租、出借资产的理由,收益预测及收益收缴方式,风险控制手段等;

    2、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

    3、单位同类资产存量现状;

    4、主管都门审核意见;

    5、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的可行性论证,并持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事业单位投资兴办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手续,否则,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六、事业单位应当对木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七、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八、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九、各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进行一次清理,并将结果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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