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8]113号
颁布时间:2008-12-30 14:20:34.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实现油电有序供给,节约使用,合理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油用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消费方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抓好重点耗能设备和产品的节油节电工作
突出抓好车辆船舶、锅炉窑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办公等重点领域节油节电工作。
(一)车辆船舶节油。
1.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加强对已到报废期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国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推广小排量乘用车。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用车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对其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加快推进公务车制度改革。
3.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鼓励发展甩挂运输。交通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4.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尽快制定实施优先发展城市交通的扶持政策。鼓励公共交通企业加快车辆的更新改造。鼓励公共交通企业使用清洁高效燃料,加快推进车辆油改气进程。
5.加强船舶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新型船舶,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新建造船舶应采用节能型设计、选用节能环保型动力和新型高效螺旋桨,实现船体、主机和螺旋桨的合理匹配。
6.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推广免耕少耕机械化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农机服务部门要开展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的节油技术指导。
(二)锅炉、窑炉节油。
1.加强电力行业节油工作。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对燃油发电机组进行洁净煤或天然气替代示范改造,依法关闭规模小、技术落后的燃油发电机组。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负荷机组。
2.加快工业窑炉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钢铁行业。要推广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有色冶金行业用的各类熔炼炉、镀锌炉、铜精炼炉、加热炉、烘干炉等要加快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石油石化行业。在油气开采领域,推广采油系统优化配置技术,稠油热采配套节能技术,放空天然气和伴生石油气回收利用技术,以石油焦、洁净煤、伴生气及其他副产可燃气代替燃料油,高效洁净燃烧技术和设备,油气密闭集输综合节能技术等,降低油田自用油率。适度发展天然气化工,替代石油化工。建材行业。有条件的地区以天然气、煤层气、水煤浆、乳化油、石油焦替代重油,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制定并落实工业窑炉限期改造规划和计划,限制使用燃料油。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在煤炭和电力资源可靠的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替代石油化工。其他行业。推广重油掺水、混合煤气发生炉节代油技术。
(三)电机系统节电。
1.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制订淘汰计划,出台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
2.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采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系统相关节电设备。逐步限制并禁止落后低效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快高耗电中小型电机及风机、泵类系统的更新改造及定流量系统的合理匹配。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
3.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泵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逐步淘汰闸板、阀门等机械节流调节方式。重点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合理匹配电机系统。
4.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推广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通过过程控制合理配置能量,实现系统经济运行。
(四)空调节电。
1.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大力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
2.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
3.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
(五)照明节电。
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8年年底前,各市(地)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在确保完成“十一五”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
2.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使用。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节庆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3.优化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
(六)办公节油节电。
1.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办公节油节电管理。公共机构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落实责任制,建立内部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三层楼以下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和完善油耗定额制度,避免公务用车空驶、空耗。
3.每周少开一天车。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同时要加快推进公务车制度改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4.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三、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
要把节油节电作为当前宏观调控和节能工作的重点,摆在突出位置,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快《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立法进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三)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各市地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各市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
(四)强化用能单位责任。用能单位要遵守节油节电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油、高耗电工艺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五)加强石油、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油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市地要依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
(七)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严禁各市(地)、县(市、区)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意见。
(八)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效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
(九)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在用足用好国家科技优惠政策、推进节油节电技术进步的同时,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省各类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一批电机、锅炉(窑炉)、照明等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推广一批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十)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本级发改委(节能减排办)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级发改委(节能减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要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十一)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
(十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要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三)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节油节电工作。
(十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广电、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加强组织
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油节电工作机制。省节能减排办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各地节油节电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农委、商务厅、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质监局、物价局和省直机关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省节能减排办。各市地县和各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将对各市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