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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通知

黑政发[2008]85号

颁布时间:2008-10-26 14:25:53.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75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各级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较好地完成了全省的征兵工作任务。但是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鼓励、发动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良好氛围。征兵期间,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专题或专栏,广泛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制度、国防知识、军队建设成就、优抚安置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全日制高中以上院校要广泛宣传兵员征集的政策和要求、报名应征的程序和方法。院校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激励更多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要按照国家关于在学生中开展国防教育和进行军事训练的要求,对院校学生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依法服兵役教育,为向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开展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要通过开展英模事迹宣讲、为军烈属送温暖等活动,为征兵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提高优待标准,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规定,参照全省城镇职工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并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作相应调整。现时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高于4600元的,按不低于4600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将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月的15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为鼓励大学生入伍,对我省征集的本省籍大学生,在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优待的基础上,将补助金在每两年1万元基础上增加6000元,增加部分由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发放办法仍按黑政发2005〕7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进藏兵优待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在校大学生(含农村籍)退役后继续回本校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在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和因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义务兵转改士官后或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的,自选改或离开高原地区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其后的优待项目和标准与普通兵员相同。

  三、完善优惠政策,不断拓宽安置渠道

  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高于规定标准的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执行标准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各地要继续落实对符合安置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及伤残退役士兵适当提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规定。为鼓励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其退役后的安置给予政策倾斜。对本省籍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给予安置,自谋职业的,参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法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应届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入伍前为高中生,退役一年内报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城镇进藏兵、高原条件兵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按略高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优待补助金。农村籍进藏兵、高原条件兵退役后根据本人志愿可申请改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同时,积极拓展安置渠道,加大计划安置力度。

  四、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大兵役执法力度

  要切实将征兵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对征兵工作成效明显、兵员质量较高、宣传教育和优待安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促进各级政府、各级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抓好征兵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的执法力度,将兵役执法纳入行政执法范围,对征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罚和纠正。要实行征兵工作问责制,对工作失职,未完成征兵、优待、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双拥模范评选资格,并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是因工作不尽责造成责任退兵后果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企事业单位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工作人员在征兵、优待、安置工作中违法违纪等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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