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08]409号
颁布时间:2008-12-17 09:16:0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沿海五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泉政文〔2008〕30、159、20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泉港、晋江、南安、石狮、惠安五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界山其他工程用海预留区”、“南埔临时排污预留区”、“后龙湾功能待定区”、“峰尾渔港区”、“山腰盐业港口区”、“惠安修造船区”、“杜厝渔港区”、“东山渔港区”、“南赛渔港区”、“港墘渔港区”、“前垵渔港区”、“东下坑渔港区”、“丙洲避风港”、“嘉排避风港”、“湖尾避风港”、“沪厝垵避风港”、“东石渔港区”、“石湖西岸其它工程用海预留区”、“大堡围海造地预留区”、“锦江渔港区”、“石湖渔港区”、“古浮渔港区”、“沙堤渔港区”、“石井渔港区”、“五里桥旅游区”、“江崎港口预留区”、“奎霞陆岛交通码头预留区”。同意调整设立“后沃其它工程用海预留区”。同意扩大“斗尾港口区”范围。
三、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越权审批和分散审批用海项目。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按照《区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五、要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省及泉州市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