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8]168号
颁布时间:2008-12-09 13:43:48.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意见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坚持优化结构、淘汰落后、加强环保,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总体目标要求,制定和发布落后产能退出标准,编制退出关停企业规划,稳步有序地实施退出和淘汰规划;积极发展节能、节水、环保优势产业,努力实现“十一五”全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
二、退出的依据、重点、程序
(一)退出的依据。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7年)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省政府制定的(高于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门槛)淘汰标准,包括:能耗限定标准、设备规格型号标准、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区域分布等反映产业特征要求的限制标准。
(二)退出的重点。重点退出涉及铁合金、电石、电解铝、水泥、碳化硅、钢铁、火电等行业的落后产能。
(三)基本程序
1、编制规划。各州(地、市)政府核查和掌握企业基本情况,研究确定重点退出的企业名单,编制《落后产能关停规划》、制定《年度退出计划》(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列入“年度退出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2、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全省州(地、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退出计划要求,各地政府作为《年度退出计划》的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对关停工作进行部署,实现按计划有序退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退出任务。列入落后产能关停规划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第一责任人,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方案、组织实施。
3、检查验收。省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小组,对《年度退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计划组织对企业的关停情况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书。省经委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区的执行情况。
三、奖励及补偿办法
对符合国家财政部关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退出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范围,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国家财政部争取资金支持。同时,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积极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偿(具体奖补办法由省经委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淘汰退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失业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其他职工可以通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退出职工实行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岗再就业。并围绕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淘汰退出企业职工的安置办法。
(二)鼓励落后产能转产转型。鼓励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向其他行业或相关产业转移,相关部门在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等方面对落后产能转产企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在安排资金补助、贴息、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目前制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鼓励落后产能转产转型。优先支持新建产能项目同落后产能企业联合、重组或收购其产能容量。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享有优先建设大型先进产能项目的权利。
(三)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对确定关闭的企业和淘汰的设备,必须按照规定限期停产、限期拆除,并进行废毁处理。各地区相关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对玩忽职守、放任不管、瞒报虚报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严肃查处。
(四)惩罚办法。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限期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施项目“区域限批”。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环保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