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8]169号
颁布时间:2008-12-10 14:11:04.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加强中央新增投资在我省所建项目的管理,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现就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完善项目建设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的通知》(青政办[2008]160号)要求,抓紧时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单位及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已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项目建设管理联动机制。对于已确定的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尽快完善土地预审、规划审批、环评、初设或施工图设计以及设备采购、施工招投标等建设程序。各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会同各有关地区,切实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督促并加快完善各项审批程序。
二、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尽快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的联系,按照国家投资计划要求,尽快下达国家已安排项目的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情况,在下达计划时限、加强管理等方面对各州(地、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的有关文件要抄送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备案,作为下一步监督检查的依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调查,开工项目要及时纳入统计报表,对新增中央投资建立专报制度,及时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各地区、各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进展半月报告制度。
三、加强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和安全使用。各州(地、市)政府要全力配合落实好地方政府承诺的各类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各类项目尤其是新开工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工期内分年度投资来源,落实责任,防止后续资金不足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目标责任》的要求,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加快进度,完成相应资金拨付工作,防止滞留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要加强资金监管,严防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挤占、截留、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进度,注重投资效果。国家下达的投资要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在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运行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各级政府和项目责任单位要强化相关措施,防止“重建设、轻管理,重骨干、轻配套,重规模、轻效益”等问题。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质量的跟踪监督检查,防止源头和建设各环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项目责任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积极合理安排工期,严把工程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腐败工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