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09]10号
颁布时间:2009-02-05 10:51:37.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宜昌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按照“注重基础、强化整治、立足长效、全面提高”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爱卫办经过暗访调研、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于2008年11月17日下发了《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宜昌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全爱卫发〔2008〕15号)。至此,我省实现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零的突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17号),为表彰宜昌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作出的突出贡献,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宜昌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金200万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宜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先进经验,牢固树立创建为民的指导思想,制定科学合理的创建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创建卫生城镇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