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9]5号
颁布时间:2009-01-22 13:10:56.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367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典型调查。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对以往年份费用补贴存在问题的地方要延伸检查,汇总上报时另行说明。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湖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农发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下设综合协调、材料报表、检查督导、案件核查、财务等5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选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中央、省和市(州)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的粮食库存,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检查。武汉、黄石、十堰等市部分城区未设区级粮食机构,但有粮食企业的,其粮食库存由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查。
三、清仓查库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全省统一为3月25日)为清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本次粮食清仓查库采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州)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组织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清查人员。由各级粮食清查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择优选调、统筹安排清查人员。从各县(市、区)抽调参加市(州)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各市(州)抽调参加省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州)的复查工作。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市(州)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月5日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报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备案。
2制定实施方案。2月10日前,各市、州、县结合本地实际,逐级制定下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备案。
3培训人员。各级培训工作从2月份开始,3月中旬完成。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市、州、县业务骨干和师资以及参加省复查人员,市(州)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负责培训县(市、区)参加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工作人员,县(市、区)负责培训企业自查人员。
4准备查库资料。4月3日前,中储粮湖北分公司负责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供行政区域内3月末分市、县到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粮食局负责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供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发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查办公室提供3月末具体到承储库点的企业银行贷款明细(分品种、性质)和台账资料。
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4月5日前下达至各市(州)清仓查库办公室,同时报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被查企业应按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
5准备相关器具。要根据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添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备齐称重、计量、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和设备,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6工作动员。3月下旬,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完成粮食清仓查库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要完成自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州)粮食清查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武汉、黄石、十堰等市部分城区未设区级粮食机构的,粮食清仓查库自查工作由市粮食清查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完成普查并汇总上报普查结果。普查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所有粮食(含中央、省、市直属粮食企业库存的粮食)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可选有代表性的3-5家,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普查在本市(州)范围内采取综合交叉的方式进行,带队人员由市(州)粮食清查办公室指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州)粮食清查办公室制定,报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备案。武汉、黄石、随州等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粮食清查办公室采取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办法,组织若干组开展普查,具体实施方案需报经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同意。鄂州、天门、仙桃、潜江4市由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安排综合交叉检查,即仙桃检查鄂州、天门检查仙桃、潜江检查天门、鄂州检查潜江。神农架林区自行组织检查。
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市(州)普查结果与县(市、区)组织自查结果不一致的,以普查结果为准,上报时说明原因。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完成省复查。省粮食清查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按照全国统一安排实行交叉检验,我省样品集中送到国家指定的外省粮食质检机构检验,我省粮食质检机构负责外省的粮食样品检验。复查县(市)不少于10个,中央储备粮企业、地方储备粮企业和承担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备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复查的重点。复查由省粮食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带队,检查人员从成员单位和基层相关部门抽调。具体方案由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全省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和粮食企业认真做好准备,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及相关汇总报表。
6月15日前,各级粮食清查办公室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粮食清查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加强费用管理。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交叉检查时,由被检查方粮食清查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并支付相关费用。省财政对各地以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量、工作量为主要依据,采取确定底数、定额包干的办法,进行预拨和补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工作经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等行为,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程序步骤,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清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标准落实好清仓查库人员的补助政策。
(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地方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级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清仓查库数据的保密,明确保密责任,配备专用电脑等必要的硬件设施,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七)认真做好清仓查库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清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纪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粮食清仓查库包括数量检查、质量检查、账务检查等具体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检查方法及所需各类表格由省粮食清查办公室统一印发,也可在省粮食局政务网站(www.hblsj.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