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09]6号
颁布时间:2009-01-19 10:35:18.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7号),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保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增加货币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2009年贷款增幅力争高于全国平均增幅、高于全省GDP增幅、高于2008年贷款增幅”的目标,抓紧制订2009年信贷投放规划,加大信贷客户培植力度,积极推动信贷创新,大力组织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等,确保2009年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突破1万亿元。
二、加强信贷服务,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二)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将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创新,设计相对独立的运营机制,建立准子银行、准法人机构性质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市场,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到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
(四)加强担保机构建设。设立包括省、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积极为中小企业贷款开展担保业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安排省财政资金充实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做大做强省级担保平台。落实省对县(市)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50%用于各地补充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政策。继续加大省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潜力较大的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原借用调度资金的基础上,再新增各500万元财政调度资金,支持其做大做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财政资金,按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五)加大对产业转移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产业转移项目库。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五种类型的产业转移:一是利用综合成本优势承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二是龙头企业和大企业的产业转移;三是利用区位优势承接的市场在外产业转移;四是利用资源优势承接的精深加工产业转移;五是利用产业优势承接的配套产业转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
(六)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进一步稳定和发展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和业务;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发展商业性贷款业务,稳步实现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类管理、分账核算,构建支农畅通机制;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其围绕服务社区和农村两大领域增加业务品种,积极扩大小额贷款业务试点范围;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农村信用社利用点多面广、贴近“三农”的优势,做强小额农贷品牌和微小客户贷款业务,做好联保贷款、循环贷款。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的70%以上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且贷款增速不得低于上年水平。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七)积极推动企业首发上市融资。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落实奖励政策。及时帮助解决企业辅导和申报上市中的问题,力争2009年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报材料的企业达到30家。
(八)推进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上市公司提高经营业绩,选准募集资金项目,采取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方式,争取2009年有10家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融资总额突破100亿元。推进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集合公司债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通过吸收合并、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对上下游配套产业进行重组改造,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增强竞争力,在全省主导产业中形成一批龙头企业,争取2009年推动10家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产业整合升级。
(九)加快培育资本市场。积极争取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争取武汉纳入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试点范围。依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善“政府授权、部门指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全省统一产权交易大平台,开展未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托管与交易,开拓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新渠道,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争取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格。充分发挥农业大省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推动期货交易所在武汉设立相关农产品交割仓库,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实体产业的深度融合。
(十)支持创业投资平台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做大创业投资母基金。按照“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创建多个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开放型投资平台体系。省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投入向投资平台集中,通过平台进行间接投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加快投资项目的筛选和进入步伐。
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十一)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在继续做好水稻、能繁母猪、奶牛、“两属两户”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泥石流地质灾害、棉花、油菜、森林等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
(十二)充分发挥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稳步发展与住房、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深入推进保险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取得新的突破。积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我省生态环境建设。探索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促进消费信贷,畅通城乡投资性小额贷款渠道。积极争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我省进行试点,支持出口贸易。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落实中央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利用财政补贴手段,积极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地方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引进保险资金向我省机场、高速公路、电网改造、水污染防治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投资。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我省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四)大力发展债券融资。引导企业积极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优化融资结构。进一步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及政策的宣传,通过召开推介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引导企业创新融资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直接融资,用好用活财务杠杆,提升竞争力。通过发展债券融资把大中型优质企业占用的信贷资源置换出来,以腾出更多的信贷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抓住国家降低企业债券发行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利时机,加快培育发债后备企业,积极探索新的担保方式,大力推行大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打捆发债模式,探索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城建、交通、能源、高新技术等收益相对稳定、风险较小的行业为重点,指导各地培育发债企业,扩大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十五)加强对社会资金投资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我省经济发展。以项目为载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十六)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试点。鼓励各类银行作为发起人,引导各类资本到县(市)、乡镇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已有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点,增加渗透力;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专营贷款的全资子公司;进一步优化农村网点布局,保持农村和县域网点总量稳步增长;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县域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汉口银行到农村增设机构网点,其他城商行在所辖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台作用,鼓励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开展担保业务;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十七)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的审核工作,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总结武汉城市圈内的试点经验,争取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贸易进口付汇报关单无纸化核销。在坚持经常项目交易真实性审核的前提下,完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妥善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到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十八)认真实施《湖北省银行卡发展实施规划纲要(2005-2010年)》。大力推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继续推动我省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积极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丰富个人支付结算产品,满足社会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加快国库资金收支汇划速度,建立救灾资金、各项补助资金等国库资金划拨“绿色通道”,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业务流程,确税资金及时准确到账。加强与财、税、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加快我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进度,不断拓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覆盖范围。充分利用国库系统资源,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进一步扩大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范围。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十九)加快武汉金融中心建设。优化金融资源城市空间布局,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后台服务中心和区域管理总部,打造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做大做强汉口银行、武汉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众人寿、长江证券、天风证券、交银国信、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租赁公司。大力支持国家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到湖北开展租赁业务。着力推进武汉城市圈信贷市场一体化、票据市场一体化、支付结算一体化、金融信息服务一体化。
八、切实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形成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机制
(二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为改善金融服务创造良好条件。要在保护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处置抵贷资产、合法有序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大力开展以农村信用工程、企业信用工程、社区信用工程、区域信用工程为主体的“四大信用工程”建设,推动区域经济环境、行政环境、信用环境、司法环境、信用中介环境和金融环境等“六大环境”的改善,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促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改善。健全政银企三方沟通合作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政银企合作平台。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