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08]218号
颁布时间:2008-12-16 14:11:48.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在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六项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为七项考核评价体系。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包括投资总体状况、新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状况、实际利用外资状况、利用省外资金状况等内容。在指标设置上突出投资增长、突出产业项目投资、突出竣工投产项目、突出利用境外省外资金(具体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
二、计分方法
1.单个指标的计分除增长幅度外,均采用功效系数法。增长幅度指标计分采用指数法,以增长40%为标准值,增长40%时计70,低于40%分值递减,高于40%分值递增,最高不超过100.计算公式为:[本市、县(区)值/40%]×70.
2.固定资产投资的考核评价综合计分仍采用加权平均法,将各个指标的得分与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综合分。
3.七项考核评价体系综合总分调整为120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综合分通过加权平均计入七项考核评价综合总分,权重为20,其他六项考核评价的权重仍按赣府厅发〔2008〕59号文件执行。
三、考核评价方式
对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均按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的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四、表彰奖励
省政府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结果,对设区市前2名、县(市、区)前10名进行表彰。对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先进的设区市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先进的县(市、区)各奖励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