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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08]657号

颁布时间:2008-12-19 11:17:37.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委,市级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做好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保证工业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加快我市工业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保证工业投资持续稳定增长,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重庆市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工业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创意产业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开发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经委负责项目资金分配,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经委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验收。

  市经委负责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拟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竣工验收,配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庆市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节能环保效果明显、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明显、示范作用突出的已开工建设的重点投资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

  (一)新型工业化项目。重点支持我市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业、石油天然气化工、材料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性计划的重点项目。

  (二)产业研发项目。重点支持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和《重庆市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点新产品的研制及产业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三)创意产业项目。优先支持创意产业发展已具备一定基础的区域,向已授牌的创意产业基地和重点行业倾斜;重点支持研发设计创意、软件设计介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6大类创意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我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纳入规划的重点项目的实施。

  (四)工艺美术项目。重点支持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建设和工艺美术行业产业化发展。

  (五)市政府确定的专题活动、人才教育培训、招商引资等其他重点项目。

  (六)工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评审、专项资金的审计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政府机关行政经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别采取投资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的,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同一项目在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六条 市经委根据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于年初提出全年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方式(一)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推荐申报。区县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企业直接申报。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分别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

  (三)除前(一)、(二)以外的其他市属、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财务管理制度建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纳税信用良好;

  (六)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项目已开工建设,实际投资完成原则上已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

  第九条  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必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申请投资补助的,必须提供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标志性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单价等相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问题严重的将暂停相关区县、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进行初选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规模统筹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已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原有申报渠道报送市经委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市经委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申请拨款。属于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进帐单和利息支付凭据。

  第十五条  通过区县推荐上报的项目,由市财政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应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企业直接申报的,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必须按计划实施,保证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

  (一)新型工业化项目。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有关验收材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案。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二)创意产业发展项目。支持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有关验收材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案。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三)产业研发项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有关验收材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案。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财政局报送支出决算。

  第十八条  市级和中央在渝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投产达产等情况。

  区县企业项目由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汇总上报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和项目投产达产等情况。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已经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取消所安排的资金。个别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给予延长期限,但最多延长一年。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在调整或撤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缴、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

  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另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挥问题及时纠正。被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印发的《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5〕156号)、《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02〕221号)、《重庆市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7〕106号)、《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6〕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用款申报表(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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