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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黄标车提前淘汰与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8]650号

颁布时间:2008-06-10 09:50:0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运输管理局: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客货运输需求,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号)的要求,现对我市旅游客运、省际客运、城市货物配送黄标车开展提前淘汰与治理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凡在我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正常从事营运活动的旅游客运车辆、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冷藏保鲜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厢式货运车辆(不含建筑工程运输车辆)以及被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应急运输保障和在奥运期间承担有关运输保障任务的货运车辆,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提前淘汰或治理的黄标车,均可获得一次性补助资金。

  二、补助条件

  (一)提前淘汰更新车辆是指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且提前一年以上转出本市或报废的黄标车;

  (二)治理车辆是指按照市环保局发布的《北京市柴油车颗粒物排放治理技术指南》进行治理并通过验收合格,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

  三、补助标准

  (一)对纳入补助范围的旅游、省际长途客运汽车,每辆车一次性补助25000元(人民币)。

  (二)对纳入补助范围的货运汽车,每辆车一次性补助15000元(人民币)。

  四、补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一)市运输管理局将符合提前淘汰或治理条件的车辆数量、相关信息及预计提前淘汰或治理的汽车的数量和补助资金预算,于2008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审核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淘汰或治理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市运输管理局,补助资金从大气治理专项及环境保护资金中列支。淘汰或治理工作全部完成后,市财政将根据评审结果予以清算补助资金。

  (三)由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车主。

  五、补助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提前淘汰(转出本市或报废)车辆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1.企业或车主凭市交管局转出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废车辆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黄标车提前淘汰与治理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车辆明细表(转出、报废)》,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远郊区县交通局或市运输管理局城区管理处,以下同)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办理申请手续。

  2.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市运输管理局经与市环保局、市交管局核对审核合格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或车主的指定账户。

  (二)治理车辆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1.企业或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排放检测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黄标车提前淘汰与治理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治理黄标车补贴车辆明细表(治理)》,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办理申请手续。

  2.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市运输管理局经与市环保局、市交管局核对审核合格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或车主的指定账户。

  (三)企业或车主办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9年1月底,补助资金于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底期间审核、发放,过期不予办理。

  六、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环保局、市交管局配合市运输管理局对提前淘汰与治理的黄标车进行核实。

  (二)市运输管理局及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核实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负责相关档案管理。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附件:1. 黄标车提前淘汰与治理补贴申请表(略)
  2.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车辆明细表(转出、报废)(略)
  3.申请治理黄标车补贴车辆明细表(治理)(略)

  2008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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