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农[2008]503号
颁布时间:2008-12-26 11:20:39.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畜牧)局(委、办)、农综办、乡镇企业局、扶贫办、林业局、供销社、民宗委、人民银行各级支行:
为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根据财政部关于贴息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批示,从2009年起对农业产业化投入,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取消财政直接补助,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对此,我们针对《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2004]394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有关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规定,为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资本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三农”,特设立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
第三条 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已付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供销产业化资金、林业产业化资金、扶贫产业化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四条 贴息对象。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申报市农委产业化项目的必须是市级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市农业、乡镇企业担保公司取得贷款担保的企业和重庆市农业产业化30强龙头企业。
第五条 贴息条件。凡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示范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10万元以上(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贫困县可适当放宽);龙头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7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龙头企业才能申报贴息资金。
第六条 贴息内容。下列贷款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可申报贴息资金:
(一)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征租地贷款除外);
(二)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种子)贷款;
(三)农产品收购贷款(烟叶收购贷款除外);
(四)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房地产贷款除外);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一)龙头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按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龙头企业每年根据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指南》,在1月底前向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龙头企业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一),同时附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结算清单、贷款卡号、贷款密码复印件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三份、财政部门一份。龙头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设利息结算帐户。
(二)区县审核和上报。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贴息资金条件和内容,对龙头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龙头企业提供的上年度银行利息结算回单(原始凭证),确认龙头企业利息支付数额,区县(自治县)对企业贷款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没有银行贷款的不予立项;
2、龙头企业贷款卡号和密码是否正确,有无借用其他企业贷款抵顶本企业贷款等有关情况,凡借用其他企业贷款抵顶本企业贷款的不予立项;
3、财政资金已连续支持两年的,第三年原则上不再申报;
4、经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龙头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不得申报;
5、龙头企业是否多头申报市财政各种贴息资金(即同一业主、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只能申报一种财政贴息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设立项目库和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企业多头申报项目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重复申报项目一律取消。
区县(自治县)推荐上报的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还应要求企业填报《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附表二),送企业实际贷款发放银行审核盖章。审核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填报《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区县申报汇总表》(附表三),同时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每年2月20日前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附《重庆市龙头企业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银行审核表》、《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区县审核汇总表》和龙头企业上年度银行利息结算清单、贷款卡号、贷款密码复印件各二份(市项目主管部门一份、市财政局一份)。
第八条 市级部门审查。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有关资料,按照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进行初审,汇总填写《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市级金融机构复查汇总表》(附表四)送市财政局,统一由市财政局送市级金融机构审核,并将金融机构审核意见反馈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银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填写《重庆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建议表》(附表五)商市财政局。
第九条 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实际贷款发放银行审核:经区县(自治县)推荐上报的企业,由企业填写《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银行审核表》,送企业实际贷款发放银行审核。企业实际贷款发放银行应对企业贷款金额、贷款卡号和密码、已付利息、有无借用其他企业贷款抵顶本企业贷款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贷款和利息支付的真实性负责。市级金融机构复核:市财政局委托市级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情况进行复核。受托金融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市级金融机构审核汇总表》认真复核,将复核意见填入《汇总表》“金融机构复查意见”栏,确认签章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确定贴息总额。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政府提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和财政预算,确定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同时会同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龙头企业申报资料、市级金融机构复查意见、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等,按照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逐户确定贴息资金数额。市财政对龙头企业贷款利息实行有限贴息,贴息率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计划下达。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贴息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预算,资金预算抄送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受托金融机构,直接拨付龙头企业帐户。受托金融机构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预算(文件)和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入龙头企业所在地开户行,转入龙头企业账户。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各年度企业贷款利息,财政已经贴息的资金进行登记,避免企业同一贷款利息重复享受贴息。受托市级金融机构在拨付贴息资金时,如发现企业名称、开户银行、企业账号等有误时,不得拨付贴息资金,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经核对无误后再行拨付。市财政局安排给龙头企业的贴息资金,年终由市财政局列报决算。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监管。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或委托中介机构)和市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龙头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在3年内取消贴息资金申报资格;对单位或企业有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收回贴息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受托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拨付和滞留贴息资金,否则取消委托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部门配合。财政部门要与项目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相互沟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贴息资金审核、上报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按市各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02]49号)、《重庆市百个经济强镇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农[2003]91号)、《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2004]3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07]68号)同时作废。对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贴息资金管理,按中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