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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增加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兼职检查员的通知

晋会协[2009]19号

颁布时间:2009-03-26 09:28:54.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依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晋会协[2007]13号)的要求,省注协于2007年聘请了行业兼职检查员17名。为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搞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更好的对兼职检查员进行组织管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我会将对原有的行业兼职检查员人才库进行充实和完善。兼职检查人员一经聘用参加检查,协会除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外,还将其参加检查的时间作为接受后续教育培训课时(20-40课时,视检查时间而定),并作为对其所在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之一。请各事务所积极推荐并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推荐表报协会监管部。

  联 系 人:省注协监管部 张亚丽

  通讯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

  邮政编码:030001

  联系电话:0351-4086326

  传真电话:0351-4032904

  附件: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
  2、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兼职检查员推荐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2日省注协秘书处制定下发本办法,2007年3月8日省注协秘书处修订)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业务监管工作的水平,规范兼职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高质、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省注协检查员的工作制度,对每一位检查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检查员受省注协委托,以省注协检查员的身份参加检查工作,不代表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四条 检查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资格;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年内未发现违法违纪和行业自律惩戒等不良记录

  3、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4、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实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5、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外勤工作;

  第五条、检查员的产生:兼职检查员由注册会计师个人申请,经所在事务所研究后统一向省注协推荐,经省注协审查合格后,聘任为兼职检查员,聘期三年。

  第六条 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1、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2、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

  3、优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组织的专业培训工作;

  4、需要检查员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员在检查中有权查阅、摘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2、检查员实地检查程序:听取事务所情况介绍、查阅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材料等方式,全面了解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状况;

  3、检查员应当填列检查工作底稿,认真记录检查情况,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明或证据等资料,并要求相关人员在检查工作底稿上签字盖章;

  4、检查员在检查外勤工作结束后,应对所检查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等情况作出初步评价,并就检查的初步结论与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交换意见,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5、检查员向省注协负责并汇报检查工作,检查中应以谨慎的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第八条 检查员工作纪律

  l、检查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2、检查员应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省注协请假。对既不请假又不参加检查的人员,由省注协予以解聘。

  3、检查员执行外勤检查工作时,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为一组,不得单独一人执行外勤检查工作。

  4、检查员在检查时应服从省注协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无故中止检查工作。

  5、检查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6、检查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泄露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

  7、检查员不得接受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宴请、礼金、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安排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九条、省注协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检查员中抽取一定人员参加执业质量检查以及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检查员,由省注协予以解聘,同时按本办法另行聘用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省注协对检查员的劳动付出,应当支付报酬,并对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检查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事务所应积极推荐检查员,并支持检查员的工作,在检查期间,检查员的薪金及福利待遇不应因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检查工作而受影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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