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08]51号
颁布时间:2008-12-17 10:32:26.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08-200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 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2009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政府集中采购,按政府采购的程序确定了提供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四家保险公司。现就2009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定点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各类公务车辆(含驻邕以外的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
(二)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必须投保的险种外;其余的六个险种,各采购人可以在其中自行选择不高于三个险种投保。除上述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属于定点保险服务的范围。
二、定点保险公司中标结果及其保费优惠率
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2009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保费优惠率是各定点保险公司给予采购人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商业保险标准保费×(1-优惠率)。定点保险公司广西地区车险标准保费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保费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保费计算实缴保费,但保费优惠率不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限
办理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采购人新购、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需要投保的公务车辆,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上述定点保险公司其中之一家公司进行投保。采购人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除报废等特殊原因外,以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周年作为定点保险履行的期限。
四、办理定点保险服务的程序及要求
(一)保险公司的确定。
采购人在2009年度内购买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时,必须在上述四家定点保险公司中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的公司,并按规定签订车辆保险合同。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时不用另行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
(二)保险费用的结算。
保险费用由采购人按车辆保险合同与定点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
(三)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采购人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保险车辆出险后需要维修的,必须到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修理厂维修(定点修理厂详细名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若驻地在南宁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派车拉回南宁按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修理厂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四)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合同备案。
各定点保险公司在每月15日前,必须把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情况列表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五、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
(一)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一单位的公务车辆只能在同一定点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六、违规处理
(一)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如果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各采购当事人均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1.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费和不按承诺的条款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不按定点保险采购要求报送有关资料者;
3.不在规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定点成交通知书的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二)各采购人在定点保险机构及规定的险种范围之外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保险费用。
非定点保险机构不得在本文件规定的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内承保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如发现非定点保险机构在2009年度非法承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一、二、三级预算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将在下一年度对该保险机构参与定点采购保险招标时作为下一年度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扣分的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三)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向采购人征求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七、其他事项
(一)为了使各采购人详细了解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各项具体承诺及各保险公司掌握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情况,采购人和各保险公司可以登陆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格式、保险价格优惠、理赔服务、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如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各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771-5331810,并及时将本通知传达所属单位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